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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类职业院校经批准、主要用于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职业院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院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职业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以及校办企业从事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完善教育收费制度。省教育、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职业教育发展实际需要,区别不同类别,提出分专业学历教育学费和职业技能培训学费收费标准建议,报省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民办教育收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推进职业教育资源整合

  7、做大、做强一批职业院校。进一步打破地区、部门、学校类型界限,推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联合重组。围绕优势学校、优势专业,采取划转、合并、迁建等办法,每个县组建一所综合性的职教中心,每个市力争组建若干所规模较大、特色鲜明、竞争力较强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对资源重组成效显著的市、县,省有关部门将在项目和资金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8、规范老校区土地置换。凡批准建设新校区且规划占地面积达到学校事业发展核定规模的院校,原则上都应对老校区进行置换。少数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老校区,应在当地文物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导下,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合理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予以保护。职业院校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老校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转让所得价款扣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余款原则上可用于校区建设。因公共利益需要、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收回职业院校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对职业院校已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依法予以补偿,并应重新安排土地供职业院校异地重建。职业院校出租国有土地供他人经营的,应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9、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将逐年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设立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级职教中心、示范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各级财政都要安排相应专项经费。进一步落实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得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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