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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皖政〔2006〕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特对我省各类职业院校(包括教育、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筹建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十一五”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统筹规划职业院校建设

  1、加强统筹规划。各地在制定(修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把各类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纳入其中,充分考虑本地区高、中等职业教育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为职业院校发展留有必要空间。

  2、依法保障建设用地。各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职业院校建设的用地需求。省里在编制和下达土地用地计划时,统筹考虑列入全省“十一五”重点建设规划职业教育项目的用地需求,对项目所在市用地计划予以必要倾斜。建设新校区或原校区扩建,其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如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使用荒山、荒坡、荒地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鼓励将在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中调出的土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职业院校劳动实习场所用地。

  3、简化投资审批。凡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低于2亿元(不含2亿元)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一律由市级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凡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只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加大税费扶持力度

  4、减免建设规费。经批准建立或筹建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可免收或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河道管理费等,具体减免标准由各市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当地环保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准,并免征基本建设施工排污费;免征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宿舍楼、食堂等建设工程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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