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凡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规模予以核减。实行开发区投资强度最低标准,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国家级开发区一般不低于150万元,省辖市的省级开发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省级开发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省辖市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以通过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交通、电力、能源、教育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
(四)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对各市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实行土地供应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当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50%、2年累计土地供应率未达到70%的,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该市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在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后,应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备案的,视为未供土地。
(五)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根据项目批复、规划、用地批复或土地出让合同等,联合对项目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
三、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一)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科学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力度,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腾出的土地除用于现有村民安置外,其余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