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6〕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等,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进一步完善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查程序,搞好规划之间的衔接。
城镇村建设要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及地下空间。城市、集镇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新开工建设的城市主干道路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和游憩集会广场面积,小城市和建制镇不超过40米和1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55米和2公顷,大城市不超过70米和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面积不超过5公顷,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各类开发区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大规模商业零售等项目用地,凡新开发的建设区域,除道路等基础设施外,其工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严把土地供应环节
(一)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核准前的用地预审工作。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合理安排公益性项目。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迁址,确需迁址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原有土地全部收回并重新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