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及时提供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参加技术指导单位举办的科技培训,无偿获得有关技术资料;
(三)接受技术指导员有关渔业生产技术的指导、服务;
(四)参与技术指导员工作的绩效评价;
(五)在规定范围内享受科技入户工程物化技术补贴。
第十四条 科技示范户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带头使用新技术,提高科技素质和生产水平;
(二)带动周边20个左右的渔农户,积极传授科学技术和生产经验;
(三)提供必要的科技示范条件,支持技术指导员做好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四)履行技术服务合同,按要求填写《科技示范户手册》,及时准确提供生产和技术指导服务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专家组与专家
第十五条 科技入户工程实行技术工作首席专家负责制。省、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科技入户工程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下级专家组接受上级专家组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省专家组负责制定全省年度科技入户工程技术实施方案;审议全省渔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审核县级技术指导方案;编制《技术指导员手册》,为示范县提供《科技示范户手册》电子文本;指导、监督、检查市级和县级专家组工作;参与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县级专家组负责制定本级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筛选本县(市、区)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指导、检查、督促技术指导员开展工作,参与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县级专家组负责审核技术指导员分户技术指导方案。
第十八条 各级专家组设立首席专家,首席专家与专家组共同负责制定本地区科技入户工程的技术指导方案,参与制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指导本地区科技入户工程工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科技入户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本级渔业主管部门、专家组、技术指导员和实施单位组成,负责科技入户工程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资金落实和督导检查。
第二十条 科技入户工程实行技术合同管理。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单位与技术指导员、技术指导员与科技示范户之间分别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全省科技入户工程信息网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数据库软件、数据库;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员负责采集科技入户工程和科技示范户信息;县级专家组负责核实、录入;省级专家组负责汇总、审核,协助省局监督、检查各县科技入户工程工作。
第七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科技入户工程。鼓励地方匹配资金,安排工作经费,加大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力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一)科技示范户补贴:用于科技示范户的示范条件和物化技术补贴;
(二)技术服务补贴:用于技术指导员开展技术服务的差旅、通讯、资料、下乡补助等;
(三)培训和项目监管补贴:用于技术指导员和科技示范户的科技培训,编印培训资料;区域内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遴选;建立核心示范区;项目监管、调研、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