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明确重点,强化措施,确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顺利实施
  (一)明确实施范围。多年来消防工作的实践证明,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减少灾后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利益,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以下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重点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如下:
  1. 公众聚集场所:
  (1)商场市场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2)宾馆饭店类:床位数在5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和就餐位在5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3)公共娱乐场所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娱乐场所,包括夜总会、歌舞厅、录像厅、影剧院、卡拉OK厅、游乐厅、茶馆、网吧、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桑拿浴室;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2. 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
  3.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4.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地铁。
  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
  (1)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3)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4)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5)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除上述范围的单位外,要鼓励其他相关单位积极参加投保。
  (二)确定保险最低赔偿限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相关行业参加责任保险的通知》(苏安监〔2005〕150号)中要求的公众责任保险投保金额标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本着既要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投保成本的原则,确定全省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投保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低赔偿限额标准(详见附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