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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加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目前,市场上的产品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须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在开发险种时,注重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大胆创新,努力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规避火灾风险的产品。
  (二)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要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结合起来,实行差别费率。承保前,保险公司要详细了解和评估投保企业的火灾风险,将保险费与投保单位的安全状况(如行业特点、建筑物结构形式、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等)挂起钩来,利用经济的手段促进企事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保险立足于风险管理,预防风险的发生是保险工作的首要出发点。保险公司要利用自己的风险管理专家和技术顾问,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大防灾防损的投入,积极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发展,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共同促进火灾风险防范。
  (四)逐步建立科学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加强火灾防范的重要手段,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密切合作,深入研究影响消防安全的因素与火灾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研究消防安全管理与防灾防损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对投保企业的全面风险分析和评估,在大量数据统计基础上,逐步建立科学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力争在第二年续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先行对保险标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报告,实行消防安全等级与保险费率挂钩。
  (五)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动为经营单位投保提供方便,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主动、迅速、准确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帮助出险经营单位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保险业的协调配合,建立消防安全宣传、监督检查、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交换制度,及时通报国内外消防动态和火灾预警,与保险业互通相关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探索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新途径,为保险公司了解投保企业的火灾风险状况和调查火灾产生的原因及损失程度提供便利,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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