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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公通〔2006〕153号 2006年7月17日)


各市公安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的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在全省加快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005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9249起,死伤281人,直接财产损失4562万元,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突出。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协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相关办法,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火灾风险防范。
  二、精心策划,大胆创新,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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