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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度资产统计、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及2007年度国有企业财务预算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5、计算机自动生成的“企财09-1表”即“主要分析指标表”,是否属于专项复核说明的范围?

  答:“企财09-1表”即“主要分析指标表”属于专项复核说明的范围。

  6、管理建议书是否一定要出具,关注的重点是什么?

  答: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中存在重要缺陷,中介机构应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主要针对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7、在决算审计报告中是否必须附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

  答:除上市公司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都应对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等五张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中对“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可以不提及并列入会计报表附注相关内容中。

  8、对于参审所而言,是否主要与主审所沟通?审计方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是否一定要交主审所?

  答: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方案及审计工作报告,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再向市国资委报送。参审所应按照我委印发的《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和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企业(集团)进行沟通。如有特殊情况,参审事务所也可直接与市国资委沟通。

  9、部分事务所与企业已签订了业务约定书,是否可以不重签三方业务约定书?

  答:主审事务所和参审事务所必须按照规定与国资委、企业集团三方签订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约定书。对于企业集团在决算审计中附加的其他审计内容,国资委业务约定书中没有约定的,企业可以和事务所另外签订补充业务约定书。

  10、专项复核说明是否只需附表即可,无需其他文字说明或要求?

  答: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我委的具体要求出具专项复核说明。

  11、如果下属企业由参审事务所审计后数据与主审所审计后数据不一致,是否要求企业以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数据填报财务决算报表?

  答:如果因为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合并报告附注中必须对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下属企业上报的数据不进行调整;如果是存在其他应调整而未调整的问题,下属企业上报的数据必须进行调整,如果不调整,应提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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