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各企业集团于2006年10月份以来报送我委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申请报告,我委在年报决算之前将及时批复。各企业集团应根据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和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我委的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同时根据沪国税所一(2005)117号文件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4、对非持续经营或外汇管理受限制子企业是否要纳入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包括所有子公司。对于非持续经营、外汇管理受限制的子公司应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5、200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企财06表、07表、08表”是否按合并口径填列?
答:“企财06表、07表、08表”不合并汇总,只需叠加汇总。
6、财务决算中要求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与证监会修订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存在不一致,是否应调整后并入集团?
答: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理地并入集团,无须调整。
7、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申报的原制度损失,按不实资产核销程序至今未能结束,在2006年企业决算报表中如何填列?
答:对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的原制度损失,按不实资产核销程序至今未完成审批的,企业的处理原则是调表不调帐,将未完成审批的原制度损失填列在 “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未处理资产损失”项目。
8、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申报的原制度损失,如改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应如何处理?
答: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申报的原制度损失,如改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方式进行处理的,企业不需要另行申报。在账务处理方面应作为会计差错调整,将原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原制度损失还原到各资产科目,并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转入资产减值准备的数字应同企业原申报的原制度损失的数字保持一致,已经处理和自行消化的原制度损失不包括在上述范围内。转为资产减值准备方式后,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按照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和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9、法定公益金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量表中年初余额如何填列?
答:根据财企[2006]67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企业对2005年月12月31日的公益金,转作盈余公积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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