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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拟录用人员经公示符合要求的,由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主管机关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人员录用通知书。

  拟录用人员经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拟录用资格,并可由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根据本岗位应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按规定程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二条 录用人员名单应当由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报考人员经录用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编制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后,应当按程序为录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试用期内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可按规定程序,在本岗位应考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考人员,不得应考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以及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招考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考工作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严格公开招考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考纪律的应考人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 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考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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