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对部门专函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纳入集中公开招考方案,并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根据集中公开招考方案,制定招考简章,通过大众媒体和机关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发布。
招考简章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考岗位、招考人员数量及待遇;报考人员条件、报考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的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和面试(包括实际操作等形式,下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如报名人数较少或性质特殊的,可以只进行面试。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由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组织。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根据应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考核对象。
笔试和面试可以确定最低分数线,达不到最低分数线的应考人员不能进入下一轮次考试或确定为考核对象。
第十六条 考核对象的考核由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组织,也可委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对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考核对象的体检由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组织,也可委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考核对象经考核、体检达不到要求的,可由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根据本岗位应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按规定程序依次递补。
第六章 公示与录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按照组织程序进行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第二十条 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由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公示期一般为5至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