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属政府口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所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人员工作。
第二章 招考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考。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一般每年集中招考一至两次。情况特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
第七条 公开招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编制和人员结构;
(二)制定招考方案和简章,发布招考信息;
(三)组织报名,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和公示拟录用人员;
(七)办理录用手续;
(八)公布录用结果;
(九)编制备案。
第三章 编制和人员结构审核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应当符合编制和人员结构要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拟公开招考人员,须事先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写出专函,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编制和人员结构审核。
专函内容要包括拟招考人员的主要理由、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结构情况、现有人员情况,以及拟招考人员的岗位、专业、条件、数量等。
第十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部门专函进行审核,符合编制和人员结构要求的予以复函。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编制和人员结构审核复函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的依据。
第四章 招考方案、招考简章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拟公开招考人员,须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写出专函,附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编制和人员结构审核复函,申请列入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考人员方案。属党委口事业单位的,报送市委组织部;属政府口事业单位的,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