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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诉讼费管理系统>中若干操作使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诉讼费管理系统>中若干操作使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立[2006]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铁路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立案庭:
  上海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对于该系统的功能设置,具体使用及操作说明已在上海法院网上发布的“关于诉讼费缴纳操作说明”一文中详述。为保证使用该系统时正确操作,现下发《<诉讼费管理系统>中若干操作使用问题的解答》,请各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对照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我庭联系。
  附:《诉讼费管理系统》中若干操作使用问题的解答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附:
  《诉讼费管理系统》中若干操作使用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其他诉讼费”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其他诉讼费是指:
  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保全费;
  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
  收取上述各项费用时,应开列于《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的其他诉讼费项中。需支付相关部门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时,则应办理退诉讼费手续。
  二、关于“案件执行费”的理解
  案件执行费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
  申请执行费应列于《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受理费、申请费项中。
  实际执行费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实际执行费应列于《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的其他诉讼费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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