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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政府责任,落实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是“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有关主要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返乡工作,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病人”的安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予以妥善安置。
  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也可视情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其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病人移交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病人当时病情及个人情况。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急救医疗中心(站)和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病人”及时救治,并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从救助专项经费中落实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经费,予以及时拨付,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部分目录,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标准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
  四、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一)救治工作程序
  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的,应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由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接诊护送单位或通过其他途径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后,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对病人进行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基本医疗救治。因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对救治对象要建立专用病例档案,并详细记录病人救治过程中的检查、用药及治疗情况。病人病情稳定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办理出院手续;对非救助对象,按常规病人就诊程序接诊救治。
  救助管理机构负责甄别和确认“流浪乞讨病人”的身份,协助医院做好救助对象的诊治、离院和医疗经费审核、结算工作。在病人身份难以确认时,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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