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苏办发〔2006〕29号 2006年8月14日)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一免三补”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措施,全省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全省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件。但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识有所淡化,部分同志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管;有的地方变换方式向农民集资、摊派、搭车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强行以资代劳现象有所抬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不规范和平调挪用问题比较突出。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杜绝出现举债建设,甚至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定项目谁出钱的原则开展项目建设。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必须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坚持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增强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防止出现以各种名义增加农民负担,坚决制止、纠正和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