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科技投融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金融机构、贷款平台和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对符合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贷款企业提供的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一般不超过贷款利率的50%,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专项资金分别以无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创新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归口管理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第十五条 凡符合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规定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按照有关要求,归口组织和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组织成立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七条 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创新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参与审议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会同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审核并下达项目计划,下达并拨付创新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收回资金、取消申报财政性补贴资金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创新专项资金后,按照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取得财政拨付款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2005]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