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6〕63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科技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科学技术大会精神,促进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中小企业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科学技术大会精神,促进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大政发[2006]60号),决定设立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专项资金)。为规范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创新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
第四条 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国内外市场前景好,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和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为全面提高产品综合性能和重大装备成套能力,开展提升设计和工艺制造水平,解决行业产品共性的关键性的技术环节或具有核心技术优势的技术创新项目;
(四)四大基地和产业集群中,产业链条长,带动作用大的主导产品和成套整机技术升级项目及为骨干企业龙头产品配套的关键零部件产品的技术攻关项目;
(五)以国家重点工程成套为依托,以工程配套为重点,以提高产品光、机、电、液、仪一体化水平为目标的技术装备研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