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评价程序: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经发局。评价材料包括:《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市经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在厦门工业经济网站等媒体公示。
3、市经发局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结合企业技术中心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
(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经发局。市经发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省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有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市经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和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