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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
  2、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试制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人。
  6、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无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经发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2、市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依据《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市经发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结果、部门联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择优确认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市经发局受理企业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依据《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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