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当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领导,要将农村学前教育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农村学前三年普及率列入政府工作业绩考核项目,并将总体规划和学前三年普及率分解到乡镇工作目标,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乡镇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出发,结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实际,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办好乡镇中心园,指导村民委员会办好村级幼儿园(班),并注意发挥中心园对村办园(班)、民办园的示范、辐射、指导和管理作用。
四、合理规划农村幼儿园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本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遵循方便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幼儿家长接送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分乡镇合理规划农村幼儿园的布局。
农村幼儿园在规划和建设时,按服务人口5000人左右设一所园的标准进行。形成一个乡镇(街道)建有一个中心园、下设若干个成型园的农村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山区、水乡等偏远的农村地区也可以设立相应的办班点,方便当地幼儿入园接受早期教育。要充分利用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举办成型幼儿园;农村定点小学也可以举办学前幼儿班,实行小幼一体化。
农村幼儿园发展规划确定后,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凡规划所在地已经举办幼儿园的,不再批准新建幼儿园。
五、坚持多种形式办园
要依靠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联办、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多渠道、多模式地发展农村幼教事业,逐步形成以公办园和示范园为龙头,以中心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幼儿教育相结合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办园,特别是到农村办园。在符合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只要符合基本办园条件的,经批准都可以举办幼儿园。鼓励名园输出品牌和管理,创办或联办民办幼儿园,进一步扩大优质幼儿教育资源。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各地要参照中小学校建设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优惠和支持。
民办幼儿园在职称评审、评优等方面和公办园享受同等待遇。在民办幼儿园中,树立一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办学质量优良、办学信誉较高的先进典型。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要根据国家《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足额配齐农村幼儿园的教职员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及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园长上岗培训制和教师聘用制。保健医生、保育员、食堂工作人员也需持相关资格证书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