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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监局关于印发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十)信托计划执行经理介绍及简历;
  (十一)由调查人和审核人签名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十二)信息备忘录;
  (十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声明书;
  (十四)与商业银行签定的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
  (十五)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情况;
  (十六)托管协议;
  (十七)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集合信托计划合法合规性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八)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合规及风险评估意见书;
  (十九)详细的集合信托计划内部评审资料。
  第六条 推介地银监分局在收到信托投资公司拟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报告和完整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告江苏银监局。江苏银监局汇集有关审核情况,与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沟通,并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信托投资公司反馈有无异议。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接到江苏银监局无异议的通知后,可进行推介。
  第八条 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行为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信托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信托合同载明的委托人是该信托财产的唯一初始所有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突破有关集合类资金信托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二)自然人委托人年收入须不低于10万元,自然人委托人必须出具合法收入的纳税记录。机构委托人需出具投资于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净资产以该机构委托人经审计的相关会计报表为准;
  (三)在江苏省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
  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须对每个委托人资产状况、收入稳定状况、投资经验、对金融风险熟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对信托制度和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逐一进行尽职调查。同时要对信托计划项目情况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信托计划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要求,项目本身现金流充足。在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将上述相关调查情况上报江苏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分局,推介地银监(分)局可对此进行检查。
  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推介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除在推介材料及信托文件中详细披露有关信息外,须按一定格式制作风险声明书。风险声明书内容包括:
  (一)载明“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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