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监局关于印发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苏银监发〔2006〕55号 2006年5月15日)
各银监分局:
为促进江苏省信托市场的规范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省信托市场的规范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信托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异地信托投资公司在江苏省内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材料(包括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第三条 异地信托投资公司在江苏省内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须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获得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至少应在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5个工作日,向江苏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分局(如推介地为南京,仅需向江苏银监局,下同)同时报送书面报告。
第五条 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前报告的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拟推介的正式报告;
(二)信托投资公司背景情况介绍;
(三)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批文复印件;
(四)刊登年报信息披露情况的报纸;
(五)信托计划简介;
(六)在任何时点上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超过两个的承诺书;
(七)信托计划推介方案;
(八)推介时使用的信托计划书;
(九)信托合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