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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川办发[2006]47号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通过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合作建房)、普通商品住房等住房供应形式改善了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标准过高、重复享受集资合作建房优惠政策、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建设部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房地产(房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搞集资合作建房,也不准参加其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对1998年以来的集资合作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对违规集资合作建房问题进行处理。各地将清理集资合作建房情况和处理结果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省政府。

  三、对集资合作建房按以下分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严格执行一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已建成并已分配但不符合房改政策、重复享受集资合作建房优惠的,要按照集资合作建房开工当年的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补交房款,因原住房面积(指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下同)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原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对超面积标准部分补交房款。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以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为准(下同)。

  (二)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各级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性质、住房面积标准、职工住房状况等事项重新审查。不符合《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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