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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电话和农村电话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电话和农村电话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年1月12日 川通局[2006]14号)


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电话和农村电话界定的请示》(四川电信[2005]10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关于明确办公电话和农村电话界定的批复》(信清函[2001]35号)文件规定:“农村电话是指行政区划县以下(不含城区)的非办公电话(注:文中所指的行政区划县包括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所辖县、地市及城市市管县、县级市等)”。

  二、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和固定电话网技术体制,固定电话用户属性的划分,是按行政区而不是按用户个体户口属性划分;原行政区划一旦发生改变,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电话用户属性的调整工作。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电信资费管理政策,切实保障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附件:
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电话和农村电话界定的请示
(2005年12月29日 四川电信[2005]1056号)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随着我省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范围迅速扩大,通信服务区域也随之扩大。由此产生了城市电话和农村电话界定的纠纷,甚至上升到法律诉讼。这给正常电信经营和服务造成了较大的压力。

  2001年国家电信资费政策调整时,《关于贯彻执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川通局联[2001]3号文件)规定: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按如下标准执行:“住宅电话成都市基本月租费20元,各市、地、州基本月租费18元,各县城基本月租15元,农村基本月租10元”。

  信息产业部《关于明确办公电话和农村电话界定的批复》(信清函[2001]35号文件)规定:“农村电话是指行政区划县以下(不含城区)的非办公电话”。

  按以上两个文件精神,我们认为:城市电话和农村电话的按区域划分,而不是按用户个体属性进行划分;市、州所辖区(含市中区)应按城市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收取。

  特此请示,盼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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