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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具备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的企业,均可向市工商局申请“连锁经营”注册登记。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除许可经营项目须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外,一般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申请,原则上按行业大类核定。连锁经营企业属下配送中心和门店的经营范围,可按总部的经营范围予以核定。

  外商投资设立的连锁经营企业,其注册登记及门店的开设按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交通部门要对连锁经营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符合条件的送货车辆提供市区营运便利,给予定量核发市区营运许可证和停靠证。具体办法由市交委会同市经贸委、公安交警支队等共同制定。

  依据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和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穗府[2000]50号),为加强连锁经营的备案工作,在广州地区进行经营的连锁企业(包括在省注册的企业),须在工商登记后一周内到市经贸委办理连锁经营备案手续。

  2.推进连锁企业统一纳税,促进企业跨区发展。

  符合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直营连锁经营企业集中缴纳增值税财政利益分配问题的意见》(粤财企[2002]192号)以及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03]714号)条件的连锁企业,可统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市内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门店,可由总部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向直营门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直接申报营业税。

  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纳税的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制定。由此涉及区、县级市之间收入分配的,由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0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3.进一步规范对连锁企业的执法检查。

  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工商、卫生、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经贸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合理安排常规检查和检测的频次和比例,推行多部门联合检查和市一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对企业的资质信用认证制度,对经认证的连锁企业,检查应集中在其配送中心或总部,减少对其门店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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