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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对当年同时符合上述2、3项条件的连锁经营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按第2项规定执行。

  (三)支持民生为导向连锁企业的政策措施。

  1.鼓励和促进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和农村流通网络建设。从2006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符合我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属于社区内新建或改造生鲜超市、便利店等便民网点,以及在农村镇、村设立连锁经营网点的企业中,择优选出约10家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研究制定。

  2.严格执行《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新建居住区应按照335平方米至1040平方米建筑面积/千人的标准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用房。建设单位对纳入配套规划的商业网点应做到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同时,优先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发展社区生鲜超市、连锁药店、连锁便利店等便民商业网点。

  3.鼓励连锁超市增加生鲜商品的经营比重,保障符合条件的连锁超市经营生鲜商品部分的用电,并争取省有关部门给予工业用电价格优惠。

  4.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条件并纳入试点的连锁企业,享受试点规定的优惠政策。

  5.连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技术改造等所需设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因严重食品安全问题被市相关管理部门查处的连锁企业,不能享受当年度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政策措施。

  1.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工商、卫生、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业务,可由总部向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批准文件中明确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可凭总部批准文件和其他企业登记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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