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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一)大力发展龙头连锁企业的政策措施。

  1.制定广州市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的认定、扶持和考核办法。按行业划分,市重点扶持15家左右投资主体多元化、规模大、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迅速做强做大。在资金、用电、用地、技改、物流配送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外经贸局、国资委、规划局、工商局等部门制定。

  2.加大对连锁经营的资金扶持。从2006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和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纳入市重点发展的15家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的技改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同时,对具有一定规模、发展速度较快和经营效益良好的重点连锁经营企业,在信息技术应用、采购配送物流中心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制定。

  3.大型连锁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的有关内部重组收费和其他费用,具体按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有关收费的意见>的通知》(粤财企[2002]241号)执行。

  4.引导优势连锁经营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支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在海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推动连锁经营企业做强做大。

  (二)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总部经济的政策措施。

  1.明确招商引资重点。重点吸纳世界500强企业中的流通服务企业和国内连锁30强企业,以及拥有世界知名品牌的专业连锁企业在广州设立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和采购配送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对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总部企业和区域总部企业,在以下方面适用我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有关政策:购置或自建、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的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品的退税;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的子女入学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外经贸局等部门制定。

  2.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新办大型连锁经营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自新办次年起连续3年,按比上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不含省)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专项用于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的采购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网点拓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制定。

  3.从2006年起连续3年,每年对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且在我市连锁经营企业纳税排名前20位的连锁经营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按比上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不含省)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专项用于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的采购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网点拓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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