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灵活就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在区(县级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六)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建立毕业生准就业见习制度,依托企业建立一批见习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和操作能力训练,提高其就业竞争力。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工商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费类收费。持《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内,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七)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部门予以明确。
三、推进城乡平等就业,强化就业服务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制,健全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改革目前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就业、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按城乡平等就业要求和思路,制定城乡平等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健全和完善以政策咨询、失业登记、就业备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夯实市、区(县级市)、街(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二)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联审制度。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开发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含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应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力,并优先招用本市重点就业援助对象。依托街(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重点就业援助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援助。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对有就业愿望、且对岗位无特殊要求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要履行1个月内援助其就业的承诺。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进素质就业
(一)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体系建设。依托高级技校,同时充分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面向全社会的示范性实训鉴定基地。以初、中级技工职业技能培训为基础,以中、高级技工教育和企业培训为依托,以技师、高级技师培养为高端带动,逐步构建我市技能人才梯级均衡发展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具有广州特色的“教育与培训相结合、公办与民办相结合、以市场为主导、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的培训鉴定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