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失业登记凭证等相关资料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4.社会保险补贴。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配偶、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由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下同),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税费减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当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执行尚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时间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由银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
3.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本市重点就业援助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5年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招用“4050”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上述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四)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对本市重点就业援助对象从事社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的,根据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期限,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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