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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基金的使用管理要实行县、乡、村分级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实行年度必审,经审计并整改合格的方可申请下一年度上级补助资金。县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对审计结果负直接责任,地级市负监管责任。
  五、加强经办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服务能力
  各地要加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和管理。在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基本到位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选择一批懂业务、善管理的人员充实到经办机构。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经办业务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规范管理模式,明确权利义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真正做到有钱办事。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今年各地都要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做到即时结报,方便群众。同时加快实现省、市、县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三级联网,促进全省合作医疗信息共享,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六、强化制度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各级卫生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的监管。督促定点机构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0%,并实行事先告知及病人签字认可制。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年初下达,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重视和加强中医药的应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的需求。
  七、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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