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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进行科学测算,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在认真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测算,进一步调整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调整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总结和分析试点以来基金支出情况,科学测算调整补偿方案,使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10%左右。
  (二)合理分配基金支出比例。把以往年度形成的结余和此次增加的筹资额作为调整补偿比例和补偿封顶线的依据。方案调整应体现大病统筹、住院补偿为主的原则,重点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又适当兼顾门诊报销,增加受益面。鼓励参合农民就近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诊疗疾病,用于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医疗费用报销的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60%。
  (三)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合理设置大额医药费用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层次不应过多,对容易导致农民因病致贫的高额费用段应体现政策倾斜。在县以下5000元以内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应不低于40%。逐步降低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封顶线不得低于3万元。
  (四)兼顾外出打工人员医疗费用补偿。对外出打工的参合农民凡在异地不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可参照本地农民同等标准报销。
  (五)合理调整补偿模式。各省辖市范围内要形成相对统一的补偿模式,邻县之间补偿方案差别不宜过大,方案一旦确定,当年内不得随意更改,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各县(市、区)接到本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对本地补偿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补偿方案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四、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强化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从2006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实行县级统筹,原实行县乡两级统筹的地区应尽快调整。严格按照有关财务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专项基金财政专户,做到收支分离、管用分开、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采取按月拨付等方式,规范合作医疗基金拨付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的检查与监督,形成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抽走、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假帐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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