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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农林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6〕10号 2006年5月15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农业(林)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也为加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积累了经验。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健康问题,已将农民健康工程纳入重点推进的农村新五件实事范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2006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苏南地区达到90%以上,苏中、苏北地区达到88%以上。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逐步增加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进一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看病难、看病贵”矛盾,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苏北、苏中从人均不低于30元提高到人均不低于50元,苏南地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提高筹资标准。新增标准部分全部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2006年提高筹资标准部分,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分别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5元、10元、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另对农业人口占较大比重的贾汪区、亭湖区、宿城区、清浦区、海州区及通州市、启东市、江都市给予适当补助;原定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政策、以奖代补办法不变。各地要积极探索和认真总结完善农民个人缴费的办法,坚持农民个人自愿参加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方便农民的缴费方式。可采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的方式,也可采取在农民看病补偿时滚动筹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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