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轮廓整形技术广义上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既有的面部骨骼和软组织的外部轮廓曲线进行一定的改变,使之更加符合通常的审美标准。从狭义上说,主要是通过对面部骨骼的切除、充填、移位等方法来改善面部形态的专项技术,通常用于下颌角肥大、颧骨肥大、颏部后缩或偏斜、面型不对称等临床表现的整形治疗。本规范涉及的技术管理标准主要是针对后者,即特指针对不涉及牙颌关系矫正的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或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医疗美容门诊部和诊所均不能开展此项技术。
(二)设有整形外科和麻醉科,整形外科应符合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每年至少完成500例以上整形美容手术。
(三)手术室及其设备配备
1、手术室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配备至少一套能够独立满足面部轮廓整形手术需要的专业设备(如电锯等),并应具备规范的正颌外科手术器械。
2、配备麻醉机、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体外除颤器等基本手术室配备,能够胜任应急抢救需要。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至少具有3名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中至少1名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主刀医师应从事整形外科工作六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熟练进行术中大出血、颌面骨折等急诊并发症的救治,独立、熟练完成颌间结扎等基本操作。
(三)至少具有2名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麻醉医师,其中1名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熟练的全身麻醉经验,并具有熟练处理面部轮廓整形术中和术后出现的大出血、机械性窒息等并发症的临床经验以及抗休克、复苏等临床能力。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
(一)严格遵守卫生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二)面部轮廓整形手术前应进行必要的影像学检查,如头颅正侧位定位片、下颌全景片,并具备规范的术前、术后照片。
(三)严格选择面部轮廓整形手术的适应证。
(四)每例面部轮廓整形手术成立治疗组。术前、术后应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并符合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的要求。
(五)术后应保证专人监护及安排能胜任急救的值班医师在场。
附件4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对本市血液透析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血液透析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技术是指血液透析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二级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具备内科肾脏病学科,肾脏病区床位数10张以上,开设肾脏病专科门诊。
(三)血透室空间和设施设备的要求:
1、血透室空间要求
(1)血透室选址、设计合理,周围无污染源,符合设置卫生学要求;
(2)血液透析室内应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血液透析室应具有:
污染区:患者候诊室、患者更衣室、血透治疗室、洗涤消毒室、复用室;
半污染区:治疗室;
清洁区:工作人员更衣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水处理室、清洁库房、医务人员办公室;
(4)血液透析室内的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便于清洁和消毒;
(5)HBV、HCV阳性者的血透患者应与一般血透患者分开或有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2、血透室设施设备的要求
(1)透析机
①血透室使用的透析机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
②透析机应当在设备规定的环境下(温度、湿度、电压、供水压力等)使用,按照设备使用手册要求进行操作。
(2)水处理设备
①血透室使用的水处理设备生产厂商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书。
②水处理设备应当在设备规定的环境下(温度、湿度、电压、供水压力、供水量等)使用,以保证机器正常运行、供应充足的反渗水。
③血透室水处理系统应包括下列主要设备:
前处理:沉淀物过滤器、活性碳吸附、软化等;
主处理:单级或多级反渗透、去离子等;
后处理:微滤器、超滤器等。
(3)透析用水
透析用水参照AAMI对透析用水的要求。
(4)透析液
①透析液应由浓缩透析液(或透析粉剂)加符合质控标准的透析用水配制。
②购买的浓缩透析液和透析粉剂,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透析消耗品(透析器、透析管路、内瘘穿刺针)、消毒药剂:
血透室使用的透析消耗品(透析器、透析管路、内瘘穿刺针)和消毒药剂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