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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1、术前检查、诊断和评估
  (1)患者病史(包括患者全身功能状况的评估);
  (2)视力和屈光状态;
  (3)外眼检查(眼位和眼球运动检查,眼睑,睫毛,泪器,眼眶等);
  (4)瞳孔功能评估;
  (5)眼压;
  (6)眼前节的裂隙灯检查;
  (7)常规散瞳后行晶状体、玻璃体和眼底(黄斑,周边视网膜,视盘)检查,有前房深度过浅等特殊情况时应慎重;
  (8)生物测量(要求手术前双眼同时检查)和计算:角膜曲率测量、眼轴长度测量、眼部B超检查及人工晶状体的计算和选择等;
  (9)与手术有关的患者精神、身体状况评估;
  (10)其它检查:可选择性进行对比敏感度、角膜内皮、角膜地形图、视觉电生理等检查。
  (三)技术应用的质量要求
  除特殊情况,双眼不宜同时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以防止双眼同时发生内眼感染的可能。
  1、手术操作基本程序
  (1)充分散瞳(通常用短效快速散瞳剂)。
  (2)确定无感染状况后,局部消毒(用不含酒精的碘伏按规定比例稀释后结膜囊冲洗),单眼手术野消毒范围上界超过眉毛、鼻侧过鼻梁、下界平鼻底、颞侧过太阳穴。
  (3)麻醉:可以根据病人的状况选择全身麻醉或局部麻醉,局部麻醉包括球后,球周,Tenons囊下,表面,前房内等。由于全身麻醉的各种危险因素,尤其是老年患者心肺功能的不完善,通常选择局部麻醉和表面麻醉。术前应同患者沟通拟采用的麻醉方式。局部针注麻醉有可能导致斜视、眼球穿通、球后出血、黄斑缺血等并发症,应引起注意。
  (4)切口:可考虑>5mm的巩膜切口(植入PMMA硬性人工晶状体时),也可采用3-4mm的小切口(植入折叠性人工晶状体时)。后者可减少术后手术性散光和创伤性眼内炎症。3-4mm切口可为角巩膜缘或巩膜切口,透明角膜切口应≤3.2mm并用注入式植入器植入折叠式人工晶状体。切口设置的位置应尽可能地中和原有的散光。以上切口均为有一定长度的隧道切口以增加自闭性。
  (5)超声乳化手术眼内操作步骤包括:
  ①采用环形撕囊,环形撕囊可减低前囊膜放射状撕裂的危险性,囊袋的完整性对人工晶状体稳定植入有利。
  ②水分离技术,可以松动晶状体核和皮质,减小术中悬韧带的张力。
  ③运用分核和劈核等技术,可使核质更易于安全去除。
  ④完全去除残留皮质。
  ⑤将人工晶状体植入囊袋内居中,或植入睫状沟。囊袋完整性破坏时,也可考虑前房植入。
  2、成功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的评估要素有:
  (1)后房型人工晶状体囊袋内稳定的植入;
  (2)角膜内皮、虹膜和其它眼内组织的无或极小损伤;
  (3)减小或降低散光的切口设计;
  (4)非缝合自闭性或适当缝合的水密切口;
  (5)小切口(≤3.5mm);
  (6)无感染的发生。
  3、容易引起术中和术后并发症的高危因素:
  (1)眼窝深陷,窄睑裂,突前额;
  (2)硬核(深褐色或黑色核的白内障);
  (3)膨胀期白内障和过熟期白内障;
  (4)后极性白内障;
  (5)高眼压;
  (6)高度近视眼;
  (7)青光眼滤过手术后;
  (8)屈光手术后;
  (9)玻璃体和视网膜手术后;
  (10)穿透性角膜移植术后;
  (11)怀疑角膜内皮细胞计数≤1500个/mm2,其中六角型细胞低于50%时;
  (12)瞳孔难以散大者;
  (13)虹膜后粘连;
  (14)葡萄膜炎;
  (15)晶状体悬韧带松弛和断裂。
  4、独眼白内障
  应严格掌握手术指征,手术应该由有成熟经验的白内障超声乳化医师操作,并应向患者解释严重并发症导致完全失明的可能性。
  5、术后处理
  (1)手术中如有严重并发症和/或出现患者不适等情况,须留院观察;
  (2)要告知患者术后用药、复诊和注意事项;
  (3)常规术后第1天复诊,尤其是门诊手术者。术后1周、1月再次复诊;
  (4)通常白内障超声乳化术4周后可行视光学检查,验光配镜;
  (5)白内障超声乳化最常见的术后并发症是后囊膜的混浊,症状严重时可激光或手术治疗去除。
  6、术前和术后用药
  术前点用的滴眼剂,以单方剂广谱抗生素(主要是喹诺酮类)滴眼液为主,预防手术感染。术眼在手术前1天~3天点用抗生素滴眼液,4次/d。
  术后在应用抗生素滴眼液和眼膏预防感染的同时,联合应用糖皮质激素和/或非甾体抗炎滴眼剂,3次~6次/d。
  (四)相关的卫生学要求
  1、所有白内障超声乳化器械、敷料、人工晶状体等都应处于灭菌状态。为达到卫生学的要求,应是一人一用一灭菌,即1个病人使用1套手术器械、一个手术消毒包。
  2、手术器械首选高压蒸气消毒;也可用环氧乙烷气体消毒,但应待消毒气体蒸发干净才能使用。浸泡器械用的消毒液对眼内组织有毒性作用。
  3、严禁手术消毒草率,器械违规使用以及非医疗人员的介入。

  附件3
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对本市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面部轮廓整形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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