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严格征地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快推进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征地预付款和征地调节资金制度,完善统一征地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征地费用的统一管理,提高征地服务水平。
积极探索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新路子,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有关部门要为被征地农民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培训、中介等服务。鼓励村居集体发展经济实体安置被征地农民。
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征地中依法安置补偿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等部门,抓紧制定征地费用、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具体管理办法。
六、规范土地税费的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七、严格土地执法和监督检查
要坚决制止突击批地和圈占土地。省政府近期将集中开展一次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行动。各地要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批准“以租代征”的、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基本农田审批的、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超计划批地的,按非法批地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擅自占地或骗取批准占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对支持土地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