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确需使用集体农用地新建项目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政府批准。禁止通过“以租代征”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农村住宅建设应通过旧村改造、空闲地调整方式解决,新增宅基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购买农村土地用于住宅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的全过程管理,特别要强化建设项目供地后的监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依法、科学、合理、集约使用土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地类、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突出重点、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必须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要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项目、高科技项目、以及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的用地。禁止向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类项目、高耗能和高污染项目以及违反规划的项目供地。严格控制列入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限制类的项目用地。适应国家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要求,从2007年1月起,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新出台的土地审批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和审核把关工作。
四、大力开展节约集约用地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停止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同时,要建立对建设用地单位节约集约用地奖惩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管理办法。
加强建设用地定额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定额指标核定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超定额用地必须予以核减。坚决杜绝建设宽马路、大广场、“花园式”工厂。在开发区和城市工业区,积极推行标准厂房建设。
大力盘活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通过城市、村庄土地整理,加快城中村和空心村改造。搞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试点工作。各级政府要对闲置、低效利用和批而未用土地开展一次调查清理,调查清理结果要分宗地登记造册,并分别提出盘活处置意见。各地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具体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