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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07〕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调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土地调控,是中央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土地国情和保护耕地任务的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和责任意识,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要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严把土地“闸门”,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从根本上解决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以及违法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确保全省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政府将对各设区市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相挂钩。实际建设用地超过计划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

  三、强化建设用地管理

  各级政府必须强化对建设用地的全面管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限制划拨用地范围,对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切实强化对各类开发区土地利用规范化管理,坚决制止擅自扩大开发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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