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公室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的扎口管理,制定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和相关制度,做好政务公开内容的审定;
2.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规范,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的规定,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信访渠道、处理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等应予公示内容的提供;
3. 发展规划部门负责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有关年度工作指标,群众参与及评估人口计生工作的方法和途径等应予公示内容的提供;
4. 科技部门负责群众获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途径与方式等应予公示内容的提供;
5. 财务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管理情况等应予公示内容的提供;
6. 人事教育部门负责部门机构设置、职责和法定权限等应予公示内容的提供;
7. 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媒体政务公开的协调与落实工作;
8.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政务公开的程序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预先审核与备案、民主评议、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具体程序为:
1. 应公开内容在出台或收到后15日内由具有提供职责的部门提请办公室审核;
2. 办公室在收到公示审核件的7日内予以审核并报经委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公示内容;
3. 承担办公场所公示的职能处(科、室)、人口网站的经办部门、媒体公开的宣传教育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收到准予公开内容的7日内办理公示;
4. 各级公开内容应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目录》报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5.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及纪检监察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所辖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五、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领导,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政务公开的宣传教育,增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等基层单位推进和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文明服务的意识;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要拓宽思路,逐步拓宽政务公开的内容,创新政务公开方法;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公开、假公开等问题,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