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京政函[2006]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
  市环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有关意见的请示》(京环文〔2006〕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各区县政府要将“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控制计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重点排污单位。《计划》确定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区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不得突破。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分工,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对《计划》执行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要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十一五”期间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一、按照《“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对北京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制定本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本市对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照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计划到2010年,全市COD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1.6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9.67万吨,减少16.6%,SO2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9.06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11.52万吨,减少39.6%。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原则:在确保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各区县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现状、削减能力、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奥运倒排期环保折子工程项目以及国家环保总局与我市签订的《北京市“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我市3个跨省出境断面2010年的水质目标(拒马河水质保持Ⅲ类,北运河COD浓度50毫克/升,泃河COD浓度70毫克/升)等要求,对各区县实行区别对待。在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城八区总量削减主要由市水务局负责,相关区县政府和部门协办;远郊区(县)总量削减主要由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市水务局等部门协办。在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方面,总量削减工作由区县政府负责,市市政管委为城八区总量削减的协办单位,电厂脱硫或搬迁削减的排放量计入所在区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