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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意见

  四、落实和加强全社会环境保护责任
  (十七)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本市各级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协调到位。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工作部署,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和完善区县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结果。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
  (十八)强化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责任。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要健全内部环保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对内部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等工作。要加大环保投入,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
  (十九)鼓励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市民应积极参与。通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环境保护理念,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以实际行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积极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形成以保护环境为荣、破坏环境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继续聘任环境污染社会监督员,开展有奖举报活动;拓宽公众监督的渠道,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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