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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意见

  (十四)加大环保投入,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社会等多元环保投融资体制,加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投入,努力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完善鼓励节能降耗、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资源节约、废物综合利用等经济政策。实行"政府绿色采购",逐步建立环境友好型产品标识制度。研究制定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经济政策,以及有利于低排放、低能耗机动车发展和加快高排放机动车更新淘汰的经济政策;完善生态补偿政策,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十五)依靠科技进步,解决污染防治中的难点问题。针对北京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充分发挥首都的科技和人才资源优势,加快提高本市环保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政策和污染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开展环境承载力、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可再生能源和资源循环利用、环境监测与预警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加快解决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中的难点问题,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鼓励高新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推动科技含量高的环保产业发展,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先进治理技术,发挥科技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撑作用。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审议和研究环境保护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工作协调和调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环境综合管理和统一监管职能,及时全面反映环境状况和趋势,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等环境信息;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国土、水务、农业、卫生、园林绿化、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强化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解决区县环保执法人员不足和将环保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并按照辐射管理职能划转的要求,尽快增强辐射管理力量。本市各级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到环保部门。区县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市环保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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