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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意见

  (八)加快生态建设,提高环境承载力。进一步加快山区生态屏障、平原生态防护体系和中心城绿地系统建设,构建三道绿色生态屏障,提高环境承载力。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燕山太行山绿化二期工程、防沙治沙和水源涵养林建设;继续推进绿化隔离地区、沿河流和道路绿色走廊、平原生态综合治理、小流域治理和农田林网建设;继续加强中心城、新城和城镇绿地系统建设和城市景观水系整治,有效缓解城市中心区的热岛效应;继续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防止有害生物入侵;继续实施砂石坑整治和矿山的生态修复,做好永定河河道及沿岸的环境治理;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的区域合作,建立与周边省、市的协作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的同步改善。
  (九)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新农村建设。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鼓励创建文明生态村和环境优美乡镇,切实解决部分地区环境"脏、乱、差"问题,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推广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开展农村土壤污染的调查,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和修复,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体系。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因地制宜处理好农村生活污水。按照"村收集、镇运输、区县处理"模式,防治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加强农村地区现有工业污染治理,选择发展适合本地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扩散和转移。
  (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加大污染控制力度,对影响群众生活和健康的环境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做好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和臭氧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和清洁煤技术,完善和提高燃煤设施排放标准,推动燃煤电厂脱硫、脱氮和除尘改造;加快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治理平房区、城乡结合部等燃煤污染,在不具备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远郊区县城镇推行集中供热。2008年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更新淘汰高排放老旧车辆;开展油气回收治理。严格控制施工、道路扬尘,整治消除裸露地面。
  做好以保障饮用水安全和河湖水质改善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治理,取缔直接排污口,排除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隐患。实施河湖综合整治,禁止向河湖直接排污;增加生态用水,改善城市河湖水质。加快城市污水管网改造和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和资源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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