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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意见
(京政发[2006]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北京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北京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在"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就环境保护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当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调整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的关键阶段,进入了快速推进城镇化、建设宜居城市的重要阶段,进入了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实施阶段。与此同时,本市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还十分突出。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明确了北京"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加强北京环境保护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首都功能定位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坚持从首都发展的实际出发,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二)北京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近年来,本市在经济快速增长、城市规模日益扩大的同时,不断加大环保投入和污染防治力度,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仍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目前,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复合型、压缩型的污染特征突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处于攻坚阶段;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并存,生态用水明显不足;城市噪声和辐射污染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生态保护和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口增加,改善环境质量的压力和难度越来越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北京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坚持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标本兼治,"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不断加大环保工作力度,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坚持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宗旨,着力解决影响群众生活和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增强全民环保意识,落实全社会环保责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把北京建成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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