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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筹建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筹建的批复
(鲁保监复[2007]19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请示》(鲁阳光财险[2006]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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