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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3)企业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上述(1)、(2)、(3)点三类人员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三个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增加。

  3.调整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在450元及其以下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按上述1、2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基础上,从2006年7月起,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1、2、3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仍未达到调整后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调整后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具体标准待自治区统一公布后组织实施。

  5.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已办理退职手续的企业退职人员,按上述1、2、3点规定退休人员调整标准的80%执行。

  四、调整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市直属企业和市所辖县属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含中央行业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调整所需资金

  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中央给予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从我区历年结余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调整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于2006年8月31日前发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市要严格按规定抓紧组织实施,不得自行扩大调待范围和调待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同时请各市于2006年9月20日前将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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