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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0号)和《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决定对我区2005年、2006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一)2006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1.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2.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执行时间

  (一)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时间

  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

  (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时间

  2005年调整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的标准

  (一)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参照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执行。

  (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1.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月增资50元进行调整;

  2.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月增资80元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给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未参加工资改革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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