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青岛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 耕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青岛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经依法登记,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相关部门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规范行业协会管理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大力促进、依法规范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
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
行业协会既可依据国家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依据产品类型、经营环节、服务功能等方面标准设立。
第八条 同一行业协会应当实行统一的入会标准,保证不同区域、所有制、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享有平等加入行业协会的权利。
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