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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

  因申请市知识产权局采取抽样取证、登记封存或者暂扣措施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需要,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指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影响案件处理的,可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五章 送达

  第二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送达相关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
  第三十条 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直接送达的,应当由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时签收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文书留在签收人的住所,并有见证人或者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的,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邮寄送达应当采用给据邮件方式。
  邮寄送达的,以从邮局查询的受送达人实际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市知识产权局、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有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三十三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者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采取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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