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 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自主创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侵权纠纷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和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第四条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工作。
第二章 管辖和受理
第五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警告侵犯了其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
本条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专利权的合法继受人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
第六条 请求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四)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五)当事人均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请求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